第五十四条
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地方性法规,由法制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审查结果的报告,并提出批准该地方性法规的决议草案,经分组会议审查后,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查中提出的合理性意见,由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汇总研究后向主任会议报告,转报请批准地方性法规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研究处理。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