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4个月内作出决议,予以批准:

(一)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的具体规定或者基本原则的;

(二)超越立法权限的;

(三)违背法定程序的。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