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三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性法规和第五十一条有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自治州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8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