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四十八条有效常务委员会或者有关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立法专家顾问制度,完善立法专家结构和管理办法。常务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推动基层立法联系点与代表活动阵地融合建设,深入听取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对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立法工作的意见。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8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