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四十七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有关委员会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部门、组织和专家的意见。有关委员会应当将地方性法规草案通过云南人大网、报刊或者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主任会议决定不宜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8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