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一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二十四条有效常务委员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1个月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送代表,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8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