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地方性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批准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适用本条例。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按照《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执行。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8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