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地理信息采集、处理、存储、传输和应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保密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