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和涉及测绘地理信息的其他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项目的组织实施单位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使用其他资金的,项目的出资人或者组织实施单位应当汇交测绘成果目录。
项目的出资人或者组织实施单位应当自项目验收完成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定期编制本行政区域测绘成果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