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下列基础测绘工作:
(一)建立、复测和维护测绘基准体系,包括本行政区域空间坐标、高程基准框架和似大地水准面模型及相关测量标志;
(二)测制、更新本行政区域(含水域水下)千分之一、五百分之一、城镇开发边界内两千分之一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和数字化产品;
(三)建设、更新和维护本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四)统筹获取、处理和分发省级影像成果以外的航天航空遥感影像数据;
(五)建设城市级实景三维和按需建设部件级实景三维;
(六)开展应急测绘和编制本级公益性地图;
(七)省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前款除建立、复测和维护空间坐标、高程基准框架和似大地水准面模型以外的基础测绘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