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鼓励和提倡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组织居(村)民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村)民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治理和维护工作。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