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外形完好、车身整洁,不得带泥行驶污染环境。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密闭运输,配备卫星定位装置,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未实现密闭运输或者未配备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市、县级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不予核准办理运输及处置手续。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