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建筑物外墙装修、装饰作业时,应当采取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等防护措施,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产生的污水、渣土或者废弃物应当日产日清,妥善处置,不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2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