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禁止下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废电池以及各种食品包装物等废弃物,乱倒污水;(三)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轮胎、塑料、皮革、电线电缆、电子废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四)其他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2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