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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有效

环境卫生设施和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2日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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