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十四条有效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将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书面告知责任人,并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的落实。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内,责任人可以自己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维护义务,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履行。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2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