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市容和环境卫生维护实行责任区和责任人制度。责任区和责任人的确定依照下列规定:
(一)城市道路、桥梁、街巷、地下人行通道、人行天桥、公园、市政广场等公共区域,市容维护由管理单位负责,环境卫生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
(二)居住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负责;自行管理的,由自行管理人负责。
(三)文化、体育、娱乐、休闲、餐饮、住宿、游览、商品或者农产品交易、展览展销等场所,以及露天商业广场、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停车场、公路、铁路等区域,由产权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负责。
(四)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的办公、经营管理场所及其周边相关区域,由该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负责。
(五)报刊亭、信息亭、电话亭、候车亭、岗亭、户外广告、邮政信箱、箱式变电站、通信交接箱、检查井、水箅子、窨井盖、箱盖等设施和架空管线,由产权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负责。
(六)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垃圾填埋场等环境卫生设施由产权所有人、管理人负责。
(七)施工工地,由业主、施工单位负责,其中实行代建的工程项目的施工工地,由代建机构、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工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拆迁工地,由拆迁人负责;政府储备的土地,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八)河道、河涌、湖泊、水塘等水域及岸线和排污、泄洪沟渠,由管理人负责。
(九)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内公共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由管理机构、产权所有人负责。
责任区或者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确定。责任区跨行政区域责任不明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