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一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派出机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要求。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要求对地方性法规进行解释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建议。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