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六条

有效

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经批准后,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