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第六十三条有效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汇总、整理组成人员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二)收集、整理社会各方面对法规草案的意见;(三)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反馈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四)起草法制委员会审议结果的报告和修改情况的汇报等材料草稿;(五)其他审议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