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3
In force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汇总、整理组成人员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二)收集、整理社会各方面对法规草案的意见;
(三)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反馈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
(四)起草法制委员会审议结果的报告和修改情况的汇报等材料草稿;
(五)其他审议服务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