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第五十八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围绕法规案提出审议意见。审议意见应当具体、明确,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审议意见可以用口头形式,也可以用书面形式。不能出席审议法规案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时,可以提交书面审议意见。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