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地方立法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