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准备第二十八条有效立法建议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列入年度立法计划:(一)超越立法权限或者主要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的;(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已经通过其他立法解决的;(三)立法目的不明确,或者拟设定的制度、规范难以实现立法目的的;(四)主要内容难以操作执行的;(五)与主要内容相关的上位法正在修改,即将出台的。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