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权限第二十二条有效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省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适当的,常务委员会可以建议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撤销,也可以责成省人民政府予以改变或者撤销。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