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草原法律、法规,保护亚高山草甸的义务,同时享有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破坏亚高山草甸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