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九章 其他规定第八十三条有效编制立法规划、立法计划,起草、修改法律关系复杂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法规草案,可以开展立法协商,听取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八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