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九章 其他规定第八十条有效地方性法规一般采用条例、办法、决定、规定、规则等名称。地方性法规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的题注还应当载明批准机关、批准日期。地方性法规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除必须立即实施的外,地方性法规从公布到施行的日期不少于三十日。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七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