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七章 地方性法规的公布、备案和解释第七十一条有效制定和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在公布后三十日内,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