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地方性法规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文本。地方性法规被废止的,除由其他地方性法规规定废止该地方性法规的以外,应当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其文本以及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江苏人大网上刊载,并自法规通过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文本在《新华日报》上刊载。在《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载的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方性法规公布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及时将文本纳入江苏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