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六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性法规的程序第六十条有效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一般应当在拟提请审议通过的两个月前将法规草案以及有关资料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及时将意见和修改建议告知制定法规的机关。法制工作委员会重点对规范内容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等进行研究。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