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Chapter 6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性法规的程序Article 60In force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一般应当在拟提请审议通过的两个月前将法规草案以及有关资料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及时将意见和修改建议告知制定法规的机关。法制工作委员会重点对规范内容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等进行研究。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Article 5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