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五十五条有效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论证、协商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一步审议或者审查。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