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五十四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