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下列事项,除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以外,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十一条所列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以外,国家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

(四)法律规定由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前款第一项有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的,须有法律明文授权,常务委员会方可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