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三十六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废止其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改变或者撤销常务委员会制定和批准的地方性法规,依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本条例第五章的规定,对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所列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