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废止其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改变或者撤销常务委员会制定和批准的地方性法规,依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本条例第五章的规定,对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所列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