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二十九条有效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