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二十八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必要的参阅资料发给代表,并可以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代表应当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参加统一组织的调研、研读讨论等活动,认真研究法规草案,做好审议发言准备。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