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和提出第十九条有效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等起草。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