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和提出第十八条有效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起草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