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第二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第九条已废止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代表。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4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