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第二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第六条已废止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4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