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第七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第五十一条已废止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以及省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要求。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4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