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第二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第十四条已废止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4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