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管理委员会、扬州市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参照本条例中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开展产业科创促进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