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装饰装修管理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住宅小区装饰装修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将住宅小区装饰装修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年度考核。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住宅小区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履行装饰装修监督管理职责。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住宅小区装饰装修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消防救援、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住宅小区装饰装修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及相关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做好住宅小区装饰装修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