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住宅小区装饰装修违法行为,均有权投诉、举报。属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处理;属于相关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