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常态化、网格化巡查制度体系,强化对辖区内住宅小区装饰装修活动的日常监督巡查。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和饰面工序开始前进行现场巡查,并对装修人主动报告和承诺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发现装修人未办理登记手续擅自开工或者从事装饰装修禁止性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相关部门。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