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住宅小区内的建筑物装饰装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抢险救灾以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危险房屋的装饰装修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