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禁止在十二时至十四时、十九时至次日八时以及法定休息日、节假日、中考日、高考日在住宅小区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饰装修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其他时间进行装饰装修活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周围居民造成噪声污染。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